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71995********,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住南皮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南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张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0日被南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南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9日被南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南皮县**庄范某某家,盗窃黑色华为荣耀20i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的市场价格为997元;2、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南皮县中国银行东侧平房区域,连续翻墙入室盗窃三户民宅,盗窃江山牌香烟一条,价值100余元,盗窃不流通人民币和韩币42张,韩币总面值9000韩元,不流通人民币总面值60元。3、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再次窜至南皮县中国银行东侧平房区域,翻墙入室盗窃一户民宅,没有偷到东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丛某某等人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盗窃数额价值109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鄢才民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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