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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盗窃案)_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0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因盗窃,于2019年7月2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9年9月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9年12月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同年12月22日转为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4时许, 被告人张某某来到黄石港区**大道***广场篮球场附近,趁被害人向某某打篮球之机,将其放在篮球架底座上的一部苹果6SP手机盗走逃离现场。经黄石市黄石港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张某某盗窃的苹果6SP手机价值人民币15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3.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11元,且1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安荣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贰册,光碟2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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