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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盗窃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一部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50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区沈家门街道沿塘路、板桥头,盗窃作案2起,窃得电动剃须刀、香烟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35元,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28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区沈家门街道**路**号,溜门进入被害人孙某某出租房内,窃得飞利浦电动牙刷1支(价值人民币189元)、飞利浦电动剃须刀1把(价值人民币208元)、男士棉袄1件(价值人民币90元)、牛仔裤1条(价值人民币45元)、华为数据线1条(价值人民币37元)、人民币8元。

2、同日下午14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区沈家门街道**头**号小店,趁店员不注意,窃得软阳光利群香烟1包(价值人民币36元)、硬红利群香烟1包(价值人民币22元)。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区沈家门街道沿塘路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大部分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马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舟山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佳静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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