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涉嫌盗窃案)_长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武县人民检察院

长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2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住咸阳市秦都区**路**小区**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长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武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租赁车辆陕A****2白色北京现代轿车流窜至宝鸡市岐山县梧桐佳苑小区,步行进入该小区**单元亢某某家中,以该楼住户查看装修风格为由,进入房内盗窃现金1528元及银行卡1张。

2019年11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A79QD2白色北京现代轿车流窜至长武县朝阳星城小区,以查看装修为由进入该小区**单元**楼东户魏某甲家中,盗窃卧室衣柜外套钱夹内现金6000元。

2020年9月8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租赁车辆陕A****Q白色大众朗逸轿车流窜至乾县城关镇南环路附近,步行至绿地小区,以查看装修为由进入孙某某家中,发觉不适合作案便离开。后因未找到其他目标,再次返回至孙某某家以给家具照相为由再次进入孙某某家中,偷走主卧衣柜抽屉内的现金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租赁合同、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魏某乙、贺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魏某甲、亢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847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累犯、多次盗窃、坦白、认罪认罚、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对方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峰

2020年11月11日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