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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公开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Z79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8********,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小学文化程度,住普宁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2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其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8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同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5月8日早上6时某甲,驾驶一辆电动车,携带一把铁钳子,到普宁市南径镇田南村,采用铁钳子破坏大门门锁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尚某某克的出租屋内,盗窃到现金人民币200元、鸡蛋5粒(价值人民币5元)及金某某花生油一瓶(不予价格认定)。

二、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5月11日凌晨3时某乙,驾驶一辆电动车,携带一把铁钳子,到普宁市军埠镇后楼村东门头“三山国王”神庙内,采用铁钳子钳开庙内功德箱锁头的手段,盗窃“三山国王”神庙内“功德箱”的香油钱。

三、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5月14日14时某乙,驾驶一辆电动车,携带一把铁钳子,到普宁市占陇镇埔栅村“佛祖”神庙内,采用铁钳子钳开庙内“功德箱”锁头的手段,盗窃到“佛祖”神庙内“功德箱”的香油钱现金人民币164元。被告人张某某到某某自愿如某某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破案经过、抓获经过;2.提取笔录、扣押清单;3.辨认作案工具相片、现场相片、视频截图;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5.户某某、前科判决书;6.被害人尚某某光的陈述;7.证人王某某成、陈某某钟的证言;8.被告人张某某的某某及辩解;9.现场勘查笔录;10价格认定结论书;11.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系一般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涉案物品请一并判决。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颜某某

检察官助理:陈威灵

(院印)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某某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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