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3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
因案件重大、复杂,我院于2019年11月9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1月19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7日,被告人于某某因琐事与刘旭产生矛盾,于某某便和刘某某在QQ聊天中约定第二天在长岭县第四中学对面的加油站见面打仗,于某某又找到张某甲、胡某某帮其去打刘某某,随后张某甲又找到张某乙、高某某、王某某三人,2018年11月18日于某某在去加油站的路上捡了一根钢筋,在与刘某某见面后,于某某用钢筋打了刘某某肩膀一下,随后用拳头继续殴打刘某某。经鉴定,刘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案发后,于某某于2018年12月7日投案自首,并对刘某某进行赔偿,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张某甲、胡某某、高某某、王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宋某某证言
3书证
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谅解书、收据
4鉴定意见
长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于航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欧银贺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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