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66********,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乡**村**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6年9月12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为了抵消合法债务,明知不是许某某打的借条,以许某某借其一万元为由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许某某签名和摁指印的借条一份。睢县人民法院受理后经鉴定,借条上的指印和字迹均与许某某的指印和字迹对比不上。2016年6月27日,张某某撤诉。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给许某某结算了工钱,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协议书;张某某向睢县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诉状及诉讼卷宗复印件;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林峰
肖 敏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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