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张某某,化名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澧县人,身份证号码430723********2811,汉族,初中文化,从事车务代办业务,户籍地为澧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现住澧县**街道**小区**栋**室。因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澧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2020年5月20日被澧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8月19日由本院决定并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决定并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澧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某在从事机动车代办车辆违章信息销除、年检及审验等中介业务(俗称“提篮子”)过程中,为违规办理异地驾驶人审验业务,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民警黄某某(另案处理)、辅警郑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170.5万元,其中给予黄某某财物合计155.2万元,给予郑某某现金人民币15.3万元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一)给予黄某某财物合计人民币155.2万元
2019年农历春节前夕,张某某通过他人结识了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号窗口民警黄某某。2019年3月8日,张某某第一次找黄某某办理异地驾驶人审验业务,其上线唐某某通过微信向张某某发送了异地驾驶人的驾驶证和身份证图片,随后张某某向黄某某出示了微信上的信息,黄某某在明知异地驾驶人未到场、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未按规定参加学习、无驾驶人身份证、驾驶证原件的情况下,使用车管所民警李某某的数字证书,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违规操作,使其审验通过。此后,张某某按办理每笔业务给予黄某某最低价96元的好处费。
2019年3月19日,因黄某某所使用的李某某的数字证书不再具备“不刷二代身份证”的权限,黄某某便让张某某找到澧县车管所业务大厅**号窗口的辅警郑某某,由郑某某使用车管所所长赵某某的数字证书将张某某代办的异地驾驶人违规授权“不刷二代身份证”后,再由黄某某违规审验。
2019年3月8日至7月18日,黄某某违规为张某某办理异地驾驶人审验共计16169条,张某某多次给予或变相给予黄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155.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送给黄某某一辆价值32.8万元的奥迪A4L小汽车
2019年3月,黄某某见张某某新买了一辆小车,便对张某某说自己也想换一辆车。张某某即主动提出为其购买新车,购车款从给黄某某的好处费中扣除,黄某某表示同意。随后黄某某提出想购买奥迪A4L小汽车,张某某便来到之前自己购买小车的津市市**汽贸公司,支付32.8万元购买了一辆白色奥迪A4L小汽车,并按黄某某的授意将汽车发票开具购买人为黄某某的女友刘某某。
同年6月的一天,津市市**汽贸公司通知张某某其购买的白色奥迪A4L小汽车到货,张某某随即通知黄某某取车,黄某某遂委托李某甲到津市市**汽贸公司将该车开到李某甲家,之后,黄某某从李某甲家将该车开到刘某某居住的常德市****小区地下车库。
2、按照黄某某的授意,向黄某某提供的陈某某、黄某甲、李某乙、张某甲及黄某某前妻张某乙等人的银行账号转存款共计25.6万元。
(1)2019年5月18日,张某某向陈某某尾号为8292的建设银行卡分两次共存现5万元;
(2)2019年6月4日,张某某联系其上线唐某某,并由唐某某使用其妹夫宾某某尾号为5758的长沙银行卡向黄某某的姐姐黄某甲尾号为9364的建设银行卡转款5万元。
(3)2019年6月21日,张某某联系其上线唐某某,随后唐某某使用其妹夫宾某某尾号为5758的长沙银行卡向李某乙尾号为7882的工商银行卡转款5万元;同月26日,唐某某再次使用妹夫宾某某尾号为5758的长沙银行卡向李某乙的工商银行卡转款5万元,合计10万元;
(4)2019年7月1日,张某某联系唐某某并由唐某某使用其妹夫宾某某尾号为5758的长沙银行卡向张某甲尾号为1483的工商银行卡转款5万元;
(5)2019年7月8日,张某某使用其尾号为0001的长沙银行卡向黄某某的前妻张某乙尾号为8333的民生银行卡转款0.6万元。
3、多次给予黄某某现金共计96.8万元
2019年3月至7月,张某某在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附近及驾考中心旁的荒地等处多次给予黄某某好处费现金共计96.8万元。
(二)给予郑某某现金人民币15.3万元
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辅警郑某某在该所业务大厅**号窗口工作,管理并使用该所所长赵某某的数字证书,具有办理该所窗口全部业务的权限(含授权“不刷二代身份证”)。2019年3月19日,因黄某某所使用的李某某数字证书不再具备授权“不刷二代身份证”的权限,黄某某让张某某通过黎某某联系郑某某,由郑某某使用所长赵某某的数字证书将张某某代办的异地驾驶人违规授权“不刷二代身份证”,再由黄某某违规办理审验。之后,因黎某某每次回复较慢,张某某便直接找郑某某帮忙。3月底的一天,张某某电话联系了郑某某并与其见面,提出请郑某某为其代办的异地驾驶人审验业务授权“不刷二代身份证”,且每授权一笔给郑某某10元的好处费,郑某某表示同意,张某某当即给予郑某某3000元现金以示感谢。此后,张某某便通过微信将需要授权“不刷二代身份证”的异地驾驶人名单发给郑某某,郑某某完成授权后,张某某再找黄某某违规审验。
2019年3月底至7月18日,郑某某为张某某代办的异地驾驶人审验业务违规授权“不刷二代身份证”共计1.5万笔,张某某在郑某某居住的澧县**中附近的私房外多次给予郑某某好处费现金共计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贿人黄某某、郑某某的证言;2.证人黎某某、唐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银行转账记录等相关书证;4.司法鉴定意见书;5.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达17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晶晶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石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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