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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诈骗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6年12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661201301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长葛市张某某建筑施工队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老城镇和平村5组。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8月1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委托辩护人李晓辉,河南葛天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某某、姬某某(另案处理)承接长葛市**镇人民政府“美丽乡村”、“村村通”道路建设工程,2016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从长葛市**镇人民政府领取长葛市**镇***村道路修建项目工程款408360元,2017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长葛市**镇***村道路修建工程款已领取的情况下,隐瞒已领取工程款的真相,以伪造票据等方式,骗取相关责任人的信任,重复领取长葛市**镇人民政府***村道路修建项目工程款408360元。

现被告人张某某已与2019年9月29日退缴赃款408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姬某某、马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明超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3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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