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9〕15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7196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系山东省乐陵市城区**小区,住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号楼鲁北特色小吃。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1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经宁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宁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宁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9月初,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于永正向王某某借款155000元,并以在乐陵市捷安达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的一辆黑色大众帕萨特、一辆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做抵押,后张某某偿还王某某20000元。该两辆车后来被租车公司领回。被告人张某某失去联系至今。2019年8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借条等书证;2.证人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隐瞒事实,以租赁的车辆作抵押向他人借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宪海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