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19〕6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村**组,住常德市武陵区**小区**栋**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2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30日,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常德市财政局、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联合签发“关于印发《引导市江北城区征地拆迁对象团购商品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在可享受的安置资格面积内对购房面积按400元/平米的标准对拆迁对象给予安置奖励。被告人张某某原系常德市武陵区**村民,有获取购房补贴的资格,2016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伪造购房资料骗取购房补贴资金,后获得购房补贴103212元。2019年6月20日,张某某向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退还了103212元。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材料、还款凭证书证;2、证人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财政补贴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已退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运华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7066****;
2.移送案卷贰册;
__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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