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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街道**路**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和林某某来到化州市**街道办**区**车行租车,林某某用自己的驾驶证、身份证向车行老板黄某甲租了一辆白色丰田牌锐志小汽车(车牌号码:粤K5P****,车架号:LFMBEC4D6********,发动机号:C66****),车辆租金是每日300元。车辆由张某某和林某某共同使用,押金和租金由张某某支付。由于被告人张某某和黄某乙(男,在逃)好赌,需要赌资,黄某乙便提出将这辆锐志小汽车抵押,然后拿抵押的钱去赌,赢了再将车赎回,张某某表示同意。黄某乙于是将车主黄某甲身份证复印件头像换成自己的头像,再伪造成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冒充黄某甲,用于借款人身份证信息使用。2015年11月4日,张某某和黄某乙在隐瞒林某某的情况下,通过李某某的介绍在化州市**路**加油站旁边的**茶庄约见董某某。之后黄某乙冒充黄某甲将锐志的行驶证和事前伪造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董某某查验,谎称车辆登记证书遗留在广州,并承诺事后补上。在骗得董某某的信任后,以人民币7万元将锐志车抵押给董某某。事后,董某某向黄某乙索要锐志登记证书,黄某乙谎称登记证书已寄给张某某。出于逃避,张某某和黄某乙将手机关机。张某某和黄某乙诈骗到钱后,一起到广西清湖赌博,并将7万元全部输光。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化鉴认【2019】***号),涉案车辆粤K5P****的价格为177060元。

为了瞒骗车辆的抵押行为,张某某刻意将该白色丰田锐志小车租金交到直至租赁到第二辆黑色丰田凯美瑞之后的几天才断交。2015年11月9日,黄某乙提议再次到**车行租车,然后再冒充黄某甲的名字拿去抵押,拿到钱后再到广西清湖赌博,赢了再将车赎回,张某某表示同意。于是二人再次来到化州市**街道办**区**出租车行,张某某用自己的驾驶证、身份证租了一辆黑色丰田牌凯美瑞(车牌号码:粤K5P****,车架号:LVGBE40K6********,发动机号:C61****),车辆租金每日是300元人民币。租到车后,通过刘某某的介绍,以同样的方法将该车辆抵押给廉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骗得车辆抵押款8万元。拿到钱后,张某某和黄某乙再到广西清湖赌博,结果又将8万元全部输光。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化鉴认【2019】***号),涉案车辆粤K5P****的价格为117226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本案的涉案车辆发还给黄某甲。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家属赔偿了罗某某10万元损失,赔偿了董某某7万元损失,罗某某、董某某均表示对张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申请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华飞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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