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04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泌阳县**办事处**居委会**。2015年3月25日因盗窃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2月25日因盗窃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泌阳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1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谎称自己是检察院科长、武装部副主任、消防队会计、卫生局队长等身份,骗取他人信任后,以给他人安排工作、办理无息贷款、子女当兵、办理土地证等,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59600元及香烟等物品,具体如下:
1、2017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冒充泌阳县卫生局的队长,取得徐某甲的信任后,张某某以给徐某甲家办理土地证为由,骗取徐某甲现金人民币17000元。
2、2018年3月份,张某某冒充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的科长,自己的父亲是农业银行副行长,以能帮张某甲办理无息贷款为由,骗取张某甲共计现金人民币20000元。
3、2018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冒充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的科长,取得张某乙的信任后,张某某以帮张某乙家的房子办理过户手续为由,骗取张某乙现金人民币3000元钱及两条芙蓉王香烟。
4、2018年3月份,张某某冒充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科长,取得李某某及其家人的信任后,张某某以安排李某某到泌阳县人民法院工作为由,骗取李某某及其家人共计现金人民币41800元。
5、2018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冒充泌阳县卫生局队长,自己的父亲是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取得徐某乙的信任后,张某某以给徐某乙办理入党为由,骗取徐某乙共计现金人民币800元。
6、2018年4月27日,张某某冒充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科长,取得陈某甲的信任后,张某某以安排陈某甲的儿子陈某乙到泌阳县交警队工作为由,骗取陈某甲共计现金人民币25000元。
7、2018年5月份,张某某冒充泌阳县人民武装部的副主任,取得禹某甲、张某丙的信任后,张某某让禹某甲的儿子禹某乙、张某丙的儿子葛某某顺利当兵为由,骗取禹某甲、张某丙共计现金人民币26000元钱及两条玉溪烟。
8、2018年5月份,张某某冒充武装部副主任,以能给禹某甲的姐夫马某某到综合执法局活动搭建彩钢瓦房子手续的名义,骗取马某某现金人民币11000元。
9、2018年5月份,张某某谎称自己是消防队会计,取得刘某某的信任后,张某某以安排刘某某到消防队工作的名义,骗取刘某某共计现金人民币15000元钱及两条芙蓉王香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耿
检察官助理:王燕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