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彝族傣族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号,捕前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镇*****号。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17年5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办理公租房为名,先后在普洱市思茅城区骗取多名被害人办理公租房手续和家具款共计人民币256600元。
1、2019年12月3日至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办理公租房为名,骗取毛某某手续费和家具款共计人民币10000元。
2、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办理公租房为名,骗取陈某某家具款人民币7000元和办理公租房手续费人民币10000元。共计人民币17000元。
3、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办理公租房为名,骗取李某某家具款人民币7000元和手续费人民币10000元。共计人民币17000元。
4、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办理公租房为名,骗取黎某某家具款人民币7000元和手续费人民币10000元。共计人民币17000元。
5、2020年1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办理公租房为名,骗取李某甲家具款人民币7000元;2020年1月18日李某甲通过微信支付手续费人民币14000元。共计人民币21000元。
6、2020年1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办理公租房为名,骗取陈某甲家具款人民币7000元;2020年1月9日骗取陈某甲手续费人民币10000元。共计人民币17000元。
7、2020年1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办理公租房为名,骗取卢某某家具款人民币7000元;2020年1月9日骗取卢某某办理公租房手续费人民币10000元;2020年4月13日卢某某让其姐卢某甲代转账手续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22000元。
8、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办理公租房为名,在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大荒地“阿多特色农家乐”骗取陈某乙家具款人民币7000元和手续费人民币10000元;2020年1月19日骗取陈某乙手续费人民币2600元。共计人民币26600元。
9、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办理公租房为名,骗取李某乙信任,后李某乙委托陈某乙向被告人张某某支付家具款人民币7000元。
10、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办理公租房为名,骗取黄某某家具款人民币7000元和手续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2000元。
11、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办理公租房为名,骗取杨某某家具款人民币7000元和办理公租房手续费人民币10000元。共计人民币17000元。
12、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办理公租房为名,骗取李某丙家具款人民币7000元和办理公租房手续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2000元。
13、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办理公租房为名,骗取王某某手续费人民币22000元。
14、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办理公租房为名,骗取罗某某家具款和手续费人民币22000元。
15、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办理公租房为名,骗取卢某乙家具款人民币7000元和手续费人民币10000元。共计人民币1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六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张某某户口证明、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账单截图,摇号单,收据,合同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白某某、胡某某、丁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李某戊、谢某某、李某己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毛某某、陈某某、李某某、黎某某、李某甲、陈某甲、卢某某、陈某乙、李某乙、黄某某、杨某某、李某丙、王某某、罗某某、卢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书;7.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楸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普洱市思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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