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同案人张某丙(在逃)在普宁市池尾街道中医院12楼82号床,谎称能够为被害人刘某甲补办工伤保险,后以补办工伤保险取得工伤赔偿款需收取手续费、劳务费的方式多次对刘某甲实施诈骗,至同年4月8日,以上述方某某诈骗刘某甲昌人民币11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将所骗的钱财已如数归还被害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2.证人黄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4. 现场照片、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5. 被告人张某甲的某某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有自首情节。鉴于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郑Xx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