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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4197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号**房,因涉嫌诈骗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3年5月至2014年7月期间,以虚构其妻舅黄某甲在深圳市经营担保公司及合伙开担保公司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幌子,多次向被害人肖某甲提出借款,共骗取被害人肖某甲现金人民币96万元。借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及赌博。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3年4月至2015年4月期间,在位于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平湖村平湖桥头其“宏兴电脑”铺中,以虚构其妻舅黄某甲在深圳市经营担保公司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幌子多次向被害人肖某乙提出借款,共诈骗被害人肖某乙现金人民币100万元。借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及赌博。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3年8月至2015年11月期间,在位于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平湖村平湖桥头其“宏兴电脑”铺中,以虚构其妻舅黄某甲在深圳市经营担保公司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幌子多次向被害人陈某某提出借款,共诈骗被害人陈某某现金人民币110万元。借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及赌博。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3年8月至2015年8月期间,在位于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平湖村平湖桥头其“宏兴电脑”铺中,以虚构其妻舅黄某甲在深圳市经营担保公司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幌子多次向被害人马少某提出借款,共诈骗被害人马少某现金人民币70万元。借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及赌博。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5年4月在普宁市白沙陇小学附近的 “源兴利商行”,以合伙开担保公司为借口,向被害人杜某某多次实施诈骗,共诈骗被害人杜某某现金人民币5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及赌博。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5年7月至2015年9月期间,在位于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平湖村平湖桥头其“宏兴电脑”铺中,以虚构其妻舅黄某甲在深圳市经营担保公司及其要开担保公司的事,以高额利息为幌子多次向被害人黄某乙提出借款,共诈骗被害人黄某乙现金人民币25万元。借款全部用于生活开销、偿还债务及赌博。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5年8月,在位于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平湖村平湖桥头其“宏兴电脑”铺中,以虚构其妻舅黄某甲在深圳市经营的担保公司及其要开担保公司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幌子多次向被害人庄某某提出借款,共诈骗被害人庄某某现金人民币60万元。借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及赌博。

2015年11月,被告人张某甲逃匿,2019年9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破案经过、银行转账记、借条等;2.证人黄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甲、肖某乙、庄某某、黄某乙、陈某某、杜某某、马少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晓纯

2020年2月5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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