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普宁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下架山镇石盘村三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4日开始,被告人张某甲添加巫玉琴为微信好友成为好友。2019年5月份,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编造一个制作银行流水的投资项目,以高额的利息引诱被害人巫某某投资对巫某某实施诈骗,共诈骗巫某某人民币30000元。被害人巫某某报警。2019年11月5日,公安机关在普宁市流沙南街道锡坑新村抓获被告人张某甲。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的家属与被害人巫玉琴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巫玉琴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转账记录截图、通话记录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户籍证明;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巫玉琴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谅解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吴桂武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