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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46********,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家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街村委**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宾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宾川县**村家里多次向向李某某贩卖毒品零包。

2020年03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宾川县**村家里向李某某贩卖毒品可疑物,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李某某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零包4个,经称量净重0.37g;从张某某身上查获现金人民币440元,在张某某家里厨房门口的一个纸箱下搜出7个毒品可疑物零包,经称量净重0.68g。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零包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检查、辨认等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王苏会

                      检察官:    

赵春玲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随案移送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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