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二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张良,曾用名张世跃,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3********021X,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住**街道**路**号。曾因注射毒品,于2012年10月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注射毒品,于2016年3月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再因吸毒,于2020年4月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良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良在本区**街道向吸毒人员沈某某、陈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4次,共收取人民币6150元。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1日,被告人张良在本区**街道**隧道**一侧出口附近将1包0.1克的海洛因贩卖给陈某某,收取人民币350元。
2、2020年1月24日上午,沈某某联系被告人张良欲购买海洛因并向其微信转账1800元。当天下午,被告人张良在本区**街道**路**书店附近将1包0.4克的海洛因贩卖给沈某某。
3、2020年4月14日下午,被告人张良在本区**街道**隧道**一侧出口附近将1包0.2克的海洛因贩卖给沈某某,收取人民币1000元。
4、2020年4月26日下午,沈某某又联系被告人张良欲购买海洛因并向其微信转账3000元。随后,被告人张良在本区**街道**大桥**一侧的非机动车道附近将1包0.6克的海洛因贩卖给沈某某。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张良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2.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良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通话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良多次贩卖海洛因类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留丰
检察官助理:张艳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良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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