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至23日,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租用村庄王某甲家空房作为赌博场所,通过电话联系,组织召集王某乙、关某某、李某甲、谷某某等人以“押宝”形式聚众赌博,王某丙、李某乙、马某某等26人参与赌博,张某某从中抽头渔利1000余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王某甲、马某某、王某乙等证人证言;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谭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4丰南区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5张某某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累计参赌人员达二十余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向征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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