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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赌博罪)(公开版)_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元检公诉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02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街**号**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经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1时,被告人张某甲通过电话及微信方式组织徐某某、王某某等十二人来到其私自经营的位于丹东市元宝区林江名城小区8号楼2单元103室(同元宝区江城大街388号楼2单元103室地址)的棋牌室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为参赌人员提供场所、麻将和等值于人民币固定金额的两种筹码,并收取每人100元的桌费,共获利人民币1200元。当日16时许,张某甲及十二名参赌人员在涉赌场所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赌资筹码价值人民币134800元,随后公安机关依法罚没现金人民币134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口底卡、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收据、认罪认罚具结书、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林某某、张某乙、骞关军、李某某,黄某某、王某某、隋某某、邹某某、孙某某、宋某某、徐某某、姜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金羽

检察官助理:赵冠铭

2020年7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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