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涉嫌重婚案)(公开版)_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83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房**镇**村**村**号,住福建省建瓯市房**镇**村**村**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2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与张某甲在江西省石城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后因感情不合,2012年前后张某某离开张某甲生活。2019年4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未与张某甲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又与建瓯市房道镇村民郑某某在建瓯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后在得知张某甲到建瓯市公安局控告其重婚后,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与郑某某到建瓯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

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建瓯市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到案经过、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结婚证、离婚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配偶又与他人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萍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06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