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8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为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镇***村**组**号,现住址为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宿舍*区**号楼*单元***室,山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22时4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用之前从其前女友孙某甲处拿走的钥匙打开房门非法进入孙某甲、吕某某位于潍坊市奎文区***路*号楼*单元***室的住处,后对孙某甲及吕某某进行殴打。当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为拿回其送给孙某甲的手机和玉坠,趁家中无人又先后两次进入孙某甲住处并将其送给孙某甲的一部黑色小米手机拿走。经鉴定,孙某甲伤情为轻微伤。2019年8月13日张某某对孙某甲和吕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房屋租赁合同、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甲、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郝高辉
2020年5月14日
附:
1.侦查卷宗二册随案移送。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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