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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7〕7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7835,满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3日被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9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9月1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以来,被告人张某甲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备案,非法占用瓦房店市**镇**村耕地建设办公楼、厂房、宿舍等建筑物。经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鉴定,其非法在耕地进行建筑物建设、铺设混凝土路面、固化土地,致使耕作层破坏,造成29.92亩耕地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瓦房店市农村经济发展局瓦农发(2011)103号文件、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2.证人曲某某、王某某、于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的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有耕地改做他用,造成大量耕地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破坏了国家耕地资源,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  琳
代理检察员:  郭成允

2017年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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