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二部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5************,汉族,初中文化,系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住桃江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0年7月15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28日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2月14日,贾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吸收公众存款,注册成立长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公司”)。2016年6月13日,长沙**公司岳阳**公司成立,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任岳阳**公司负责人。
被告人张某某在长沙**公司岳阳**公司任职期间,在未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下,以散发传单、集中授课等方式向老年人宣传公司业务和实力,承诺交纳一定款项成为公司会员后,即可按投资金额的多少享受年利率7%至12%的投资回报。经统计,张某某任职期间,长沙**公司岳阳**公司共计吸收社会资金43827392元,支付现金折扣1673617元,支付福利补贴3122651.9,投资人刷卡消费44265.5,退还本金11840000元,客户投资余额27146857.6元。
2020年7月14日,公安民警在桃江县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企业登记资料,吸收资金统计表等;2、证人吴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的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起主要作用,属主犯,故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伟杰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共5册、审计报告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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