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凯吧儿,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慈利县,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95********,土家族,大专文化,经商,住慈利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12月31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至12月份,陈某(另案处理)根据王某组织规矩,为赚取生活费用供养弟子,在石门县**路**大酒店租赁数间客房,经营一家实为卖淫嫖娼场所的休闲店,其中被告人张某某负责看场子,被害人曹某某负责管理,陈某许诺给两人发工资、给好处。12月份下旬一天,曹某某因为一直未收到陈某许诺的好处,便向陈某提出辞职。陈某先将曹某某训斥一顿,后安排张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对其进行殴打。为了防止曹某某离开石门,陈某安排被告人张某某、邢某某(另案处理)将其看守起来,并指使覃某某(另案处理)安排人员协助看守。覃某某安排弟子陈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两人协助看守曹某某。在陈某、覃某某的安排下,被告人张某某与邢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四人采取白天跟随、晚上堵门等方式,并要求曹某某不得离开看守人员视线,轮流对曹某某进行24小时不间断看守,限制曹某某人身自由时间长达3天之久。在被看守期间,曹某某认为陈某在石门势力强,能量大,不敢报警,只能求助朋友叶某某。在叶某某的配合下,曹某某父亲曹某成于2016年12月28日8时许将曹某某成功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住宿记录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曹某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屈碧荣
检察官助理:覃彬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石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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