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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_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张某某,1988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农场胶厂******,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农场胶厂******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7日22时许,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回梓街派出所工作人员在普洱市思茅区思亭路**宾馆附近对吸毒人员进行核查管控时,被告人张某某将一个疑似装有毒品的蓝色小袋子丢在路边,待民警赶至现场后从该蓝色小袋子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两袋,并当场从被告人张某某随身携带的背包内的一个钱包夹层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包、红色烟盒内的毒品可疑物一包、白色烟盒内的毒品可疑物两颗。经称量,从被告人张某某丢在身旁地上的蓝色小袋子内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37.88克;从被告人张某某随身携带的背包内的钱包夹层内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2.03克、红色烟盒内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2.17克、白色烟盒内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0.19克。经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送检的从被告人张某某背包内查获的颗粒状毒品可疑物三份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送检的从被告人张某某丢在地上的蓝色小袋子内查获的颗粒状毒品可疑物四份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犯罪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到案经过,提供证据材料清单、预警办理通知书、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检定证书,称量记录,提取检材记录,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证据提取固定清单、图片记录表,情况说明等;3.证人彭某某、向某某、罗某某、袁某某、范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辨认笔录及照片;7.电子数据:光盘3张及视频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保存

2020827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农场胶厂**队**栋**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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