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覃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8031954********,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开始购买散装烟支在贵港市港南区乡镇进行销售。2020年9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欲到广西宾阳县**镇购买散装卷烟回贵港市销售,便叫其儿子张某乙开车搭其去**,因张某乙没有空,就向朋友借了桂***0小型五菱厢式车叫谢某某开车送张某某去**。当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广西宾阳县**镇**工业园以人民币10800元的价格从一男子处购买了用10个编织袋包装的散装烟,后乘坐谢某某驾驶的桂***0小型五菱厢式车运送上述散装烟回贵港市。同日20时许,公安民警联合烟草局稽查人员在贵港市覃塘区**中附近进行布控拦截,被告人张某某及司机谢某某发现后驾车逃离,后公安民警沿途进行追捕,谢某某把车开到贵港市港北区后联系张某乙将车辆给张某乙驾驶,后公安民警在贵港市港北区**路与**西路红绿灯交汇处将车辆与车上的被告人张某某和司机张某乙抓获,并当场在桂***0小型五菱厢式车内查获上述散装烟并依法予以扣押。经民警与被告人张某某共同在场对扣押烟支进行称量计算,每斤散装烟约505支,共查扣600斤散装烟,约30.3万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蒙列群
检察官助理:李丹丹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屯**号,其儿子张某乙联系电话:18154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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