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诉刑诉〔2020〕596号
被告人张**,男,1979年7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79070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原系中国农业银行义乌支行工作人员,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现住义乌市福田街道******。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0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非法经营罪、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经营
自2015年以来,被告人张**利用在银行工作帮客户非法结汇的便利,将纤黛皮具(香港)有限公司、(香港)义乌诺瑟贸易有限公司、(香港)义乌市富兵皮带有限公司等公司的美金转卖给需要美金入账的义乌市子乐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帝宏家纺有限公司、义乌市惠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外贸公司。被告人张**在收到购买方转入其本人实际控制的银行卡内的人民币后,直接通过结汇的美金账户将相应的美金打入收购方美金账户,然后再将相应的人民币打入美金结汇方的人民币账户。截至案发,被告人张**非法转卖美金折合人民币1.0972亿余元,在此过程中,张**赚取0.0012至0.006点不等的差价,非法获利3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流水、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江*、上官**、姚**、陈**、赖**、马*、陈**、朱**、陈甲、倪**、林**、张**、陈*乙、何**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张**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证、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二)骗取出口退税
2017年7月13日,被告人张**以老婆陈*丙的名义注册成立了义乌市华舟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利用张*甲(另案处理)从顾*、李*、田**(均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的出口货物报关信息,从刘**(另案处理)等人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后将自己掌握的美金转入华舟公司对公账户用于走账,以此从国家税务总局义乌市税务局骗取出口退税3495865.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流水、义乌市华舟进出口有限公司进货申报明细、出口报关单明细;
2.证人证言:证人顾*、李*、田**、刘**、张*甲、钟**的证言;
3.被告人张**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倒卖美金,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张**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部分事实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一人犯数罪,故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瑛
2020年5月8日
附:
1. 被告人张**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2. 随案移送卷宗玖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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