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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滥伐林木、拒不执行判决案)_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9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村**号,务农,捕前住户籍地。因犯交通肇事罪,2012年4月11日被故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滥伐林木罪、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4日被故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08月11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故城县滥伐杨树共计60棵,经河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滥伐的这60棵杨树总蓄积10.0356m3

(二)2017年1月11日,故城县人民法院移送张某某涉嫌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案件线索,现查明:故城县人民法院以(2012)故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张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共计人民币15980.4元。该判决生效后至故城县人民法院移送前,张某某多次将劳动收入用于支付房屋装修、购车等,这些支出已超过应赔偿数额,但其仅仅在因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被司法拘留后赔偿人民币1000元,剩余赔偿款人民币14980.4元至今未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信、故城县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等;

2.证人黄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河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广凯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于枣强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起诉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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