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21970********,汉族,初中文化,原湖头镇**党总支书记、村委委员,张哨**党支部书记,西张哨**组负责人,中共党员,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2019年7月8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湖头镇**党总支书记、村委委员,张哨**党支部书记,西张哨**组负责人期间,组织对西张哨村五荒地进行重整发包,并通过广播宣传等方式通知村民自行处理栽种在五荒地上的树木。后对村民未处理的树木,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他人通过挖掘机采挖的方式采挖树木450棵。经山东省林海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共折合立木材积101.781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侦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蕾
张晓艳
2020年7月6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06329****;
2、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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