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张**,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新野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滥发林木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张**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砍伐位于新野县施庵镇朱庄村张登岸路边的44棵杨树。经鉴定,被伐44棵杨树折合立方蓄积共计12.219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部门许可,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怀先
任东峰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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