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1********,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是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夏邑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3日被夏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夏邑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夏邑县**镇**村村民张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7月15日至7月16日在河南省夏邑县**乡**村北地伐倒杨树51棵。经鉴定被张某某伐倒的51棵杨树的立木蓄积合计为19.167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以上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杨树51棵,合计19.1679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无前科,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能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利宏
检察官助理:刘庆邦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749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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