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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现住双江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双江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5月22日对其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到**乡**村**组“沟坝头”(小地名)与李某某共有的林地内砍伐林木,数量较大。经鉴定,被砍伐林木的树种为云南松和栎类,林木活立木蓄积为19.8243立方米,林木材积为11.8945立方米,林木价值人民币3536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4月20日主动向森林公安机关交代其滥伐林木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一张;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九组书证;

3.证人黄某某、李某某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林地林木鉴定检验意见书、双江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向森林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滥伐林木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贵成

检察官助理:赵正香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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