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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滥伐林木案)_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准检公诉刑诉〔2019〕29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0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1195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准格尔旗**镇**村(户籍所在地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乡**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1月15日被准格尔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准格尔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5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5日,6月28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3月1日、5月16日、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夏天,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雇佣姜某某等人在准格尔旗大路镇二旦桥村小不连沟社滥伐林木86株。经鄂尔多斯市林业规划设计院鉴定,鉴定范围内林带为乔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被砍倒杨树73 株,共计蓄积量26.69965立方米,出材率等级为II级,出材量12.0148立方米;被砍倒柳树13株,共计蓄积量7.45604立方米,出材率等级为II级,出材量3.3552立方米。

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森林法》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发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慧娟

检察员:冯艳霞

2019年8月6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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