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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滥伐林木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1196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街道**村**号。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滥发林木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至8月30日期间,在青州市**街道**村东南、弥河河道西侧,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鞠某某、尚某某等人将左某某、刘某某等人地里的杨树砍伐并出售牟利。

2019年11月1日,经青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勘验测量,被砍伐树木均为杨树,共295株,树木材积共计46.033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鞠某某、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青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勘察结论;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俊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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