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刑检刑诉〔2018〕27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现住:吉林省敦化市**街**小区**号楼,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林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盈利为目的,在没有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批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将其在敦化市**镇**村居民赵某某承包山场内的树木购买后,自己一人擅自使用打枝锯将山场内的林木砍伐,经现场勘查,现场被滥伐柞树共计407株,立木蓄积为27.0709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为18.3176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07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明、吉林省敦化市中
医院影像诊断报告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 证人姜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现场勘查笔录;
(6) 敦化市公安局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广有
2018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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