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四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6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漳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漳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15日至10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以人民币195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购买漳平市白泉村“牛坑”山场的林木。2018年3月份,张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油锯手游某某携带油锯等工具,到该山场砍伐林木225棵,立木材积22.6027立方米。并雇司机林某某将该山场的木材运往漳平某某木业、本地菇农出售,得款9600元,该款已上缴漳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到漳平市公安局麦元森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林权证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游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漳平市林业局出具的认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树桩检量记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私自雇他人砍伐林木225棵,立木蓄积22.602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记超
检察官助理:李晓都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漳平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被告人张某某已将违法所得款9600元上缴至漳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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