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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滥伐林木案)_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诉刑诉〔2019〕10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2195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现住赤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月8日被赤壁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4月24和同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至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人民币2.9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赤壁市**镇**村**组村民王某某家“**”山的林木。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采伐该山上的林木销售给赤壁市**镇和原蒲纺总厂处的木材加工厂。经勘验:滥伐林木的蓄积为55.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及照片;2.证人龚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洪某某、毛某某的证言;3. 赤壁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现场勘验报告书;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


检察员:唐诚

2019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727182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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