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老马,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74********,苗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住**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麻江县森林公安局列为网上在逃人员,同年7月30日被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抓获。经麻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因患***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购买赵某甲家位于麻江县杏山镇青山村下桐木组(小地名:高坎子)处山林后,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下,擅自用自己油锯将其马尾松林木砍伐并销售,经麻江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对张某某砍伐林木进行鉴定,被砍伐马尾松林木29株,活立木蓄积为17.6098立方米。
2、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购得文某某家位于麻江县杏山镇杏山村桥边组(小地名:桐木冲)处山林后,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下,擅自砍伐马尾松林木并销售,经聘请麻江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对张某某砍伐林木进行鉴定,被砍伐马尾松林木16株,枫香1株,活立木蓄积为7.77立方米。
3、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购得赵某乙位于麻江县杏山镇杏山村学庄组(小地名:拐子田)的20棵马尾松后,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下,用自己的油锯将该马尾松进行砍伐,经聘请麻江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对张某某砍伐的林木进行鉴定,被砍伐马尾松林木20株,活立木蓄积为15.21立方米。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下,擅自砍伐马尾松林木活立木蓄积为40.589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林权证等书证;2.证人黎某某、罗某某、赵某甲、文某某、赵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跟他人购买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实施滥伐林木的行为,具有从重情节。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适当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麻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常婵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85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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