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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滥伐林木案)_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50********,汉族,初识字,农民,住广德市**镇**村**号。

本案由广德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被告人张某某和高某某等五人共同承包经营广德市新杭镇阳湾村集体林场“广德洼”处山场,被告人张某某经营其中10.5亩山场。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对山场的管护使得该处杉树逐渐长大成林。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为了将山场的杉树砍伐栽植茶叶,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山场的杉树全部砍伐。被告人张某某砍伐的杉树除自用和送人外,其余销售到浙江省长兴县泗安镇木材市场。

2019年11月20日,现场检测出被告人张某某采伐山场杉树伐桩428株,经鉴定计立木蓄积15.082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说明、承包协议等书证;

1证人汪某某、彭某甲、彭某乙、高某某等证言;

1滥伐林木的立木蓄积鉴定;

1勘验笔录;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童铁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广德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8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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