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本案由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巴林右旗**苏木的曹某某把位于巴林右旗**苏木**嘎查权属为自己的三处杨树林地,以1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张某某,并口头约定张某某负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2019年4月张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购买的杨树采伐。经赤峰市松山区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被告人张某某在91-1、91-3、80、113号四个图斑林地内采伐杨树蓄积量为45.6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林木权属证明等;2、证人曹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12张;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45.6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张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杰
2020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