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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滥伐林木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张**,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新野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新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至10日,被告人张**从新野县新甸铺镇杜岗村李岗二组5户群众手里购买刁河北岸岸边共计31棵杨树,后组织工人将所购买的杨树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实施砍伐、出售。经鉴定:被砍伐树木为31棵欧美杨,折合立木蓄积27.2389立方米。经认定,被砍伐31棵杨树所属地类为林地。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张**主动到新野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并作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霞

张  岩

2020年12月3日

附:1.被告人张**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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