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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滥伐林木案)_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余干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东乡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被东乡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东乡区森林公安局逮捕。2020年7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乡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以6分/斤价格购买东乡区***镇**村**村小组“**山”上的树木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罗某某、乐某甲等人进行砍伐,其中向抚州**木业出售64.62立方米,违法所得2万余元。经东乡县林业勘察设计队2010年1月5日勘察,滥伐面积19.5亩,蓄积132.35立方米。

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退缴部分违法所得2600元,自愿补植复绿恢复生态20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木质原料收购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周某某、乐某乙、涂某某等人的证言;3、林业部门勘察结论;4、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采伐林木蓄积132.35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木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情节,自愿修复生态,建议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0元,并追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某某某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含检察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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