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乡墟场。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桃源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经人介绍以2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桃源县**镇**村**组村民唐某甲、唐某乙俩兄弟位于**山(林权证地名为**)的一块杉树林拟采伐后出售牟利。张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于2020年1月中旬、2月下旬共用四天时间将**山上的树木全部采伐后运送到**乡墟场自家木场,并在2020年2月下旬以28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批木材全部出售。经桃源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被告人张某某在桃源县**镇**村**山(林权证上地名为**)共计采伐林木228株,树种均为杉树,采伐总蓄积33.37立方米,折算材积为23.36立方米。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接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具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海林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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