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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滥伐林木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9〕2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23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甘肃省榆中县青城镇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榆中县青城镇**村**号。2018年8月16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该院审查后于2018年12月4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位于甘肃省榆中县青城镇下坪村黄河北岸的林木。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采伐树木总株数为158株,总蓄积为10.889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案件移送书、青城镇公共设施建设土地征用及附着物补偿协议、青城镇下坪村村民破坏树木调查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破坏树木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辨认过程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叶立群

书  记  员:范  丹

2019年2月21日  

附:

1.​ 案卷3宗;起诉书8份。

2.​ 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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