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公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因羁押必要性审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桐梓县**镇**村村民刘某甲之子将自家山林委托给刘某乙管理并授权可以售卖,2019年9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同刘某乙商议后在刘某甲不知情且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于次日到桐梓县**镇**村刘某甲家山林内砍伐林木,事发后刘某甲之子对张某某无权砍伐林木的事实进行追认。经习水县兴林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砍伐林木为马尾松原木73件,蓄积20.656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前科查询等书证,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姜某某证言,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林木马尾松蓄积达20.656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并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20656.7元,具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迅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桐梓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212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林木73件经公安机关扣押。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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