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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滥发林木案)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60********,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扶余市人中共党员,系****村党支部书记,扶余市****。曾因赌博,于2019年11月1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松原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原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被告人张某某为了本村的“井井通”工程输电线路正常通电,在未取得采伐许可的情形下,要求村民王某甲、王某乙(二人已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该村7小班、12小班影响电能输送的树木砍伐。2020年3月3日,王某甲、王某乙将涉及采伐的树木出售给田某某(已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告知是村支部允许采伐的,出现后果由村支部书记承担。2020年3月5日,田某某将7小班、12小班,197棵树木砍伐,合立木蓄积37.6804立方米。非法所得,已被收缴。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林业工作站证明、伐根检尺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信、买卖协议、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证明等;

2.​ 证人王某甲、田某某、武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林木鉴定意见书;

5.​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余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大明

2020年5月20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证人名单。

4.​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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