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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滥发林木案)_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0********6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镇**村**组,现住址陕西省白水县**镇**小区**号楼。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渭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白水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去**镇**村五组村民张某乙家催要多年欠的化肥款,因张某乙经济困难无力偿还便提出将自己位于***沟的柳树折价1500元用于偿还欠款。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熊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擅自在白水县**镇**村***沟南部,无证采伐**村*组村民张某乙折抵给被告人张某某用于偿还的1500元欠款的柳树,在伐树当天中午张某某看到***沟北部有一片杨树、柳树长势良好,想着把这些数买了一并伐了也可以赚点钱,就通过他人打听到这些树木属于邻村**村二组王某某的,但王某某本人长期在外务工,树木一直由其小爸王某乙照管,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王某某电话联系王某乙以2000元购买了位于***沟北部的杨树、柳树及刺槐。于2020年5月16日中午至17日未办理林木采伐证将树木采伐。在伐树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用农用三轮车将大部分已经打截好的木材已转运至***沟场面,现场遗留小部分已经打截好的木材。经聘林业工程师对在白水县**镇**村***沟采伐林木现场的采伐地点、位置、面积、权属、树种、株数、蓄积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采伐株数78株,其中杨树31株、柳树34株、刺槐13株。地类为疏林地,权属为白水县**镇**村、**村,采伐总蓄积共49.019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已、王某某、王某乙、熊某某、李某某、汪某某、吕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书证、物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投案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且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三年;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玲

(院印)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陕西省白水县**镇**小区2号楼,联系电话:138****9252

2.案卷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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