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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滥发林木案)_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刑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319**********,汉族,中专,户籍地、住址陕西省宝鸡市陇县******号, 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的一天,张某某购买陇县温水镇某某村村民黄某某、蒋某某、孙某某在**村**沟种植的白杨树共107棵(其中黄某某26棵、蒋某某60棵、孙某某21棵)。2019年6月初的一天,张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民工采伐其购买的白杨树41棵,并将采伐的木材运转至其经营的某某木材经销部存放,后将部分木材加工为煤矿专用托板。经陇县林业局咸宜关林场调查,采伐林木蓄积为16.9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调查报告等书证;

2、作案工具、杨树原木等物证;

3、证人王某某、苟某某、黄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律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燕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2册、光盘1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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