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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滥发林木)(公开版)_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张**,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69071*****,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住河南省镇平县高丘镇****。2020年6月8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被告人张**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陈**、张**砍伐位于镇平县高丘镇寺山村陡坡沟其承包的山坡上的花栎树烧炭。经林业局工程师现场勘察鉴定:被砍伐林木为花栎树,被砍花栎树共计1320株。被砍伐林木共计折合立木蓄积15.18立方米。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张**主动到镇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没有取得采伐许可证而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兆卿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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